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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025.01.01 | [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赵金 | 轮播图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教师应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老师”,做好“四个引路人”,做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努力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大先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在岗的全体教师,在岗的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学校教师应遵守以下十项行为规范: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尊重同事,善于协作。

(七)遵守学术规范。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精益求精,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重诺守信。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律己,淡泊名利,清廉从教。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专业服务,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要坚定政治方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五)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六)其他违背政治方向的行为。

第六条  教师要自觉爱国守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要传播优秀文化,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等;

(四)其他违反传播优秀文化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  教师要潜心教书育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二)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三)因失职造成教学责任事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变更教学计划、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课堂上传播违反我国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六)其他违反教书育人要求的行为。

第九条  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参与或教唆他人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三)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或自行逃离;

(四)违规随意拖延所指导学生的毕业时间;

(五)其他违反关心爱护学生要求的行为。

第十条  教师要坚持言行雅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或他人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三)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致使学校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失;

(四)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造成不良影响;

(五)损害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违反言行雅正要求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师要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五)损害学生学术科研权益;

(六)其他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师要秉持公平诚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等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不如实填报或篡改伪造个人学历学位、工作履历、学术经历等档案材料;

(四)其他违反公平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师要坚守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二)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四)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五)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奉献社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二)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三)其他违反奉献社会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教师,视具体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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